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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住房公积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和范围

       2015-12-18
 
    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和《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章之规定,长沙住房公积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和范围如下:
    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
   (四)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阻扰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者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不同销售价格的,或者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的。
    二、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1.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0个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0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200个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提取或者贷款金额,并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阻扰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者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不同销售价格的,或者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所售房屋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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