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关于开展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通知

       2016-09-19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
通    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切实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开展2016年度长沙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在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二、年审内容
    (一)是否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是否存在少缴、漏缴、欠缴等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以及违规多缴的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是否合规;
(三)缴存单位、缴存人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三、年审程序
(一)各缴存单位认真填写《长沙住房公积金2016年度单位缴存申报表》和《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缴存单位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2016年度单位缴存申报表》、《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最近1个月社保缴费通知单(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至中心业务网点和区、县(市)管理部办理基数调整。
 四、年审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指定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按期完成年审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核定涉及每名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按要求认真核定,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缴存基数与月缴存额。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全年税前总收入(包括工
资、奖金、年终绩效奖励和各种津补贴)除以12之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2015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最低工资标准1390元/月,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根据长沙市统计局数据:2015年长沙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266元,月平均工资5605.5元。据此,核定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4036元(5605.5×3×12%×2=4035.96元)。
(四)缴存比例。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问题的批复》(湘政函〔2013〕102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等相关规定,2016年度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8%,最高缴存比例为1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单位、职工各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五)填写《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时,已开通“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的单位,可在“当月汇缴”或“查询打印”模块中直接下载职工相关信息。未开通“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的单位,由单位专管员执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所属管理部开通查询功能,如需在“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中直接办理业务,还须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网厅单位版数字认证业务申请表》(请到中心官网下载中心—>归集类表格中下载),到所属管理部完成数字证书签约。各单位应将《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中的信息与职工本人进行核对,并告知职工本人月缴存额核定情况。同时,按照核定后的月缴存额缴存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
(六)单位因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要求降低至最低缴存比例以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按《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及《长沙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长金管委〔2013〕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和缴存人基本信息有变更或与现住房公积金系统内信息不一致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依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规定,已在我中心设立了缴存账户的职工均不能再开立新的账户,只能办理转移合并手续。各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出现重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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